美國證監會發布加密貨幣新FAQ:網絡"功能化"、質押收據代幣與回購適用規則更清晰
AI 市場總結
美國證監會(SEC)職員發布的常見問題(FAQs)釐清3月的數碼資產指引如何適用於網絡功能、質押收據代幣、回購及宣傳性陳述。文件指出,部分在功能已實現後的維護工作未必會構成新的投資合約,同時強調質押收據與回購的風險特徵會因權利安排、託管限制以及是否推銷回報而有所不同。雖然該指引不具約束力,但可影響發行人的披露、質押架構,以及與交易所有關的宣傳標準。
影響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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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受影響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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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監會(SEC)職員於9月25日發布新一份常見問題(FAQ),說明委員會今年3月就數碼資產發出的解釋性指引,如何套用到加密資產的代幣功能、質押收據代幣(staking receipt tokens)、投資合約、代幣回購及宣傳陳述等議題。SEC職員重申,FAQ僅反映職員觀點,不具法律約束力或法律效力。
【網絡何時算"具備功能"】
FAQ指出,發行人可透過自身對外陳述來界定"功能"與去中心化門檻,並以此判斷此前承諾的里程碑是否已達成。一旦網絡被視為已具備功能,系統仍可接受持續的保安、維護、改良及強化功能等服務,而不一定會因此形成新的投資合約,原因在於上述服務未必構成"關鍵管理努力"(essential managerial efforts)。
指引亦涵蓋支持網絡效應的相關活動。SEC職員表示,在達到功能化之後,資助開發項目或類似活動一般不會被視為關鍵管理努力。若發行人談及一個已具備功能、且不存在中央控制方的網絡,通常亦不太可能因此產生新的投資合約;職員引用的核心理由是網絡缺乏集中式控制。
【質押收據代幣的定位】
SEC職員亦就質押收據代幣如何納入3月框架作出解釋。在特定情況下,數碼商品的"收據"可被視作數碼工具(digital tool)。職員進一步指出,若質押收據代幣由以協議為基礎的流動質押提供者發行,並且其價值來源可歸因於一個已功能化的加密系統的程式化運作及市場供求,該代幣可能被視為數碼商品。
至於何謂"收據"性質的工具,SEC職員列出幾項關鍵特徵:該工具必須證明對已存入資產的擁有權,且不得改變該等資產原有的權利或利益;收據發行方不得轉讓、借出、抵押、再質押(rehypothecate)或以其他方式動用相關存入資產;第三方亦不得透過收據架構對該存入資產提出權利主張。
【回購與宣傳陳述:視乎功能化及是否強調回報】
在宣傳層面,SEC職員表示,若只是推廣加密系統現時的用途,一般不會在沒有其他因素下構成關鍵管理承諾;對未來潛在功能作出不具體、無期限的描述,若未伴隨以盈利或回報為賣點的宣傳,通常亦不會被視為關鍵管理承諾。
至於代幣回購,FAQ就功能化與否作出區分:對已功能化的網絡而言,回購公告一般不會被視為關鍵管理努力的承諾;若涉及尚未功能化的系統,而發行人將回購包裝為可帶來收益或回報的安排,則可能落入不同評估。
另外,SEC職員提到,二級交易平台只有在符合《證券法》Rule 405對"推廣者"(promoter)的定義時,才會被視作推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