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宣佈虛擬貨幣業務活動為非法金融行為
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八個政府部門發佈通知,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明確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得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通知將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嚴格禁止並依法取締,同時禁止境外機構和個人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通知強調,與法定貨幣掛鈎的穩定幣在流通中實際履行法定貨幣的部分職能,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境內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與人民幣掛鈎的穩定幣。